(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施行)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愿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
2013-12-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54)
1970-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修正)
2001-03-15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2002-03-15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修正)
2003-12-2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的決定
2006-04-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塞拜疆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2006-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1996-10-05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的審議程序和表決辦法
1993-03-2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0-08-2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的決定
2006-02-28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16修訂)
2016-02-06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9修正)
2019-03-2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修正)
2019-04-2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2017修正)
2017-10-07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修正)
2017-10-07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16年修正)
2016-02-06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2014-11-24國務院醫改辦關于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
2014-01-2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批準襄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2013-01-0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
2011-05-23個體工商戶條例
2011-04-1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
2011-04-2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遼寧蛇島老鐵山等3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2011-03-1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
2010-11-16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010-07-19